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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《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2019年5月30日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,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今天将继续刊发《条例》摘编,一起学习吧!
(一)在文明城市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、文明家庭、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;
(二)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、维护,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;
(三)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、处理,或者泄露投诉人、举报人信息的;
(四)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;
(五)违反有关规定,弄虚作假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;
(六)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。
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口香糖、塑料袋、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乱倒生活垃圾、污水的,责令改正,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;
(二)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、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,责令改正,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
(三)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
(四)乱发广告、传单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公民实施见义勇为、紧急现场救护、扶助等救助行为,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、捏造事实,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,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